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蜜雪冰城甘肃某门店违法被罚 用过期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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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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倚天屠龙记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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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3月18日讯 昨日,#蜜雪冰城涉嫌使用过期原料被罚#登上微博热搜。近日,信用中国(甘肃灵台)官网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泾)市监罚字〔2022〕24号)显示,泾川县百香蜜雪冰城饮品店因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被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1万元。

具体违法事实为,2022年1月25日,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地处泾川县泾州街西星鼎购物广场旁的泾川县百香蜜雪冰城饮品店依法进行两节食品检查时,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现场发现该店门口正对面靠东侧的食品处理区冰柜内二层货架上有:①蜜雪冰城特调奶浆(牛奶风味乳饮料)2盒,净含量:1L/盒,生产日期2021年7月15日、保质期6个月、生产商:大咖国际食品有限公司、价值8元/盒;②蜜雪冰城乳酸菌饮料2瓶,其中一瓶剩余280ml,净含量:340ml/瓶、生产日期2021年7月20日,保质期6个月、生产商:漯河花花牛乳业有限公司、价值2元/瓶。

当事人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上报主管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依法进行了现场扣押,同时向当事人泾川县百香蜜雪冰城饮品店(朱增财)现场下达了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取措施决定书,并于2022年1月25日进行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分别于2021年7月20日、8月5日从蜜雪冰城河南总公司西安配送网点配送购进:①“蜜雪冰城特调奶浆(牛奶风味乳饮料)”20盒,单价为:30元/盒,货值为:600元;②、“蜜雪冰城乳酸菌饮料”8件,规格:12瓶/件,,单价为:3.25元/瓶,货值为:312元。截止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蜜雪冰城特调奶浆(牛奶风味乳饮料)”下剩2盒,货值60元,“蜜雪冰城乳酸菌饮料”下剩2瓶,货值6.5元,有进货发票;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为66.5元。由于无法确认当事人在制售时使用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是否过期,截止执法人员查获之日,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也未接到任何投诉举报,故违法所得无法确认。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鉴于当事人办理了《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所以当事人违反了《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依据《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泾川县百香蜜雪冰城饮品店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没收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2个品种,4盒(瓶);2.罚款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经记者查询,泾川县百香蜜雪冰城饮品店成立于2021年5月8日,为个体工商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超出登记证(卡)载明的生产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经营等场所,具有与食品贮存条件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保持生产经营场所环境整洁,与开放式厕所、化粪池、污水池、家禽家畜圈(舍)、垃圾场(站)等污染源直线距离应在二十五米以上;

(三)食品、食品原辅料、食品相关产品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

(四)生产、销售、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应当安全、无害并保持清洁,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存放、运输;

(五)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应当无毒、无害、清洁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六)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

(七)食品添加剂应当专区(柜)存放、专人保管,有专用的称量器具;

(八)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九)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手套和口罩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十)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一)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得掺假掺杂,以次充好,以假充真;

(十二)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不得回流入食品加工、经营、餐饮等环节,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十三)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食品小摊点不得超出登记卡载明的区域和时间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四、五、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小摊点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超过五千元以上的,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小摊点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卡)部门吊销登记证(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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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唐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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