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蒂升电梯西安分公司违法被罚 未按照规范维护保养电梯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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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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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员陈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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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5月17日讯 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日前发布的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汉市监处字〔2021〕122号)显示,2021年9月2日,执法人员到某酒店现场检查,随机调阅了由蒂森电梯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已更名为“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维保的电梯(编号为E/30048680008、E/30048680009)半月维保记录,根据现场提供的半月维保记录,执法人员在该酒店工程部主管的陪同下调取了编号为E/30048680009(L10)电梯2021年8月12日、8月26日上午7:00至下午7:00电梯轿厢和一楼大厅监控视频,监控视频显示在上述时间段内电梯轿厢及电梯1楼大厅未发现维保人员进行维护保养作业,执法人员现场提取了视频资料及相关维保资料后,向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其立即整改。

2021年9月3日,执法人员对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汉中站站长进行了询问调查。经调查查明,该公司提供的“蒂森克虏电梯维护保养工作项目(内容)和要求(半月)”记录显示保养时间为2021年8月12日、2021年8月26日,因员工的疏忽,未按实际情况填写维保记录并对电梯进行维保。当事人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的要求对电梯进行半月维护保养。

当事人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的要求对电梯进行半月维护保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构成了未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一款规定,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蒂森电梯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处罚日期2022年5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以下为原文:

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汉市监处字〔2021〕122号

当事人: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610000755239167P

住所(住址):西安曲江新区汇新路355号大夏国际中心B座23层05-08室

联系地址:西安曲江新区汇新路355号大夏国际中心B座23层05-08室

案件来源:监督检查;2021年9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某酒店现场检查,随机调阅了由蒂森电梯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已更名为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维保的电梯(编号为E/30048680008、E/30048680009)半月维保记录,根据现场提供的半月维保记录,执法人员在该酒店工程部主管的陪同下调取了编号为E/30048680009(L10)电梯2021年8月12日、8月26日上午7:00至下午7:00电梯轿厢和一楼大厅监控视频,监控视频显示在上述时间段内电梯轿厢及电梯1楼大厅未发现维保人员进行维护保养作业,执法人员现场提取了视频资料及相关维保资料后,向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其立即整改。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2021年9月3日,执法人员对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汉中站站长进行了询问调查。经调查查明,该公司提供的“蒂森克虏电梯维护保养工作项目(内容)和要求(半月)”记录显示保养时间为2021年8月12日、2021年8月26日,因员工的疏忽,未按实际情况填写维保记录并对电梯进行维保。当事人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的要求对电梯进行半月维护保养,构成了未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关于公司名称变更的沟通函复印件各1份;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3、维保人员特种设备作业资质复印件共3份;4、蒂森克虏电梯维护保养工作项目(内容)和要求(半月)复印件3份;5、当事人《整改报告》1份;6、编号为E/30048680009(L10)电梯2021年8月12日、8月26日上午7:00至下午7:00电梯轿厢和一楼大厅监控视频;7、当事人维保合同复印件一份。

2021年10月2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汉市监特处告字〔2021〕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案件性质:当事人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的要求对电梯进行半月维护保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障施工安全”之规定,构成了未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进行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款项缴纳代收行,上缴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或者(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陕西省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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