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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或“不再继承”父母的房产?2021年起,新规下,子女争也没用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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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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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一二十年,房地产创造了数不尽的财富。伴随着房价不断上涨,我国绝大多数居民也形成了以买房投资为核心的家庭资产配置方式。西南财大研究报告显示,截止到2020年末,我国居民部门家庭财富的7成以上都是房产。不仅如此,央行调查报告也显示,我国城镇地区超过半数的居民80%的工资收入都用来买房了。

我国居民爱买房在全世界都是出了名的。西班牙媒体曾经报道,我国买房的平均年龄是28岁,全世界最年轻,很多年轻人一毕业就变成了中年人。不仅如此,我国还是全球居民住房拥有率最高的国家,高达96.4%。城镇地区户均拥有1.5套房。这两项数据均比很多发达经济体,还要高出一大截。

国人为何对投资房地产情有独钟?归根结底是四个主要原因:其一、受“有房高人一等”、“无房羞耻”等传统思想影响。在中国,房子不仅仅是居住的场所,更是教育的载体,养老的保障。值得一提的是,不知道从什么时候起,丈母娘嫁女,买房也成了标配之一;其二、缺乏安全可靠的投资渠道,投资买房就成了绝大多数人心目中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渠道。事实也确实如此,过去一二十年,投资买房堪称是无可匹敌的造富神器,在很多人的心中也奠定了神一般的地位;其三、被市场教育的结果,过去这些年,房价涨多跌少,早买房的人基本都赚得盆满钵盈,晚买房的人不得不承担更多的购房成本。所以在绝大多数国人心目中,买房还是应该抓住一切机会,越早越好;其四,房子是家庭财富的象征,现实中很多人更把房子当作“传家宝”,拼命买房的另一个重要目的是希望给子孙后代留下更多的财富。尤其是在大城市,这种思想更加严重。

诚然,现在二三线城市随随便便一套房子市值也高达两三百万,这是很多人一辈子通过辛苦工作所无法获得的巨额财富。所以一直以来房子都在我国居民家庭的传承中占有重要地位。

父母们在想方设法、拼尽全力为子女们积攒财富,多买房多存钱。他们的最终目的是希望,未来子女们能够有更充裕的资金更充盈的人生。但另一边我们也看到,现实中每年都有大量的子女间争夺父母房产的真实案例上演,轻则亲情淡薄,重则甚至对簿公堂,结下血海深仇。

子女们为了百万、千万房产争得“头破血流”,甚至关系破裂:一方面体现了房产的重要性,尤其是北上广深这些大城市,一套房子的市值可能高达上千万,这使得很多人面对巨额财富时,已经丧失了最起码的良知。换言之,天价房产正在不断挑战社会的公序良俗;另一方面体现了我国房产继承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不完善,尤其是子女在继承父母房产时,还有很多方面需要规范加强。

比如2013年,河南安阳爆出一则新闻,儿子强迫带着父亲去做“公证遗嘱”,把房子留给自己,然后在晚年父亲卧病在床需要时时刻刻照顾时,儿子又把责任推给了自己的妹妹。父亲最后“反悔”,决定把名下的房产留给女儿,于是又立了一份手写遗嘱。但等到老人去世后,女儿却无法继承父亲的房产,因为按照当时的法律法规,公证遗嘱具有优先权,所以父亲后来设立的手写遗嘱是无效的。

不仅如此,在很多人的传统认知里,父母的房产也必然是要传承给子女的,所以在父母晚年的照料问题上,很多子女并不够尽心尽力,更有甚者仗着自己拥有唯一继承权,甚者对自己的亲生父母百般苛责,压根不尽应尽的赡养老人之责。最可气的是,到头来,他们却依然能大言不惭地继承父母的房产。

不过,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新规正式开始实施,其中关于父母房产的继承问题也有了重大变:继承父母的房产,全部按4大“新规”办。尤其是新规规定,从2021年起,两种情况下子女或“不再继承”父母的房产,而且子女争也没用,因为法律上是给予支持的。这必将会彻底颠覆很多人的传统认知。

第一、新规赋予了父母处理房产的更多自主权,两种情况下,子女将“不再继承”父母的房产。

新规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新规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基于这两条新规定,我们不难发现,其实新规对于父母自由处置房产的权利放大了。对于有些父母希望把房产留给法定继承人之外的第三方的情况,新规也给予支持了。这意味着,从今年起,只要父母们愿意,他们可以把名下的房产,通过立遗嘱的方式传给任何人。换言之,他们也有权利不把房产留给自己的子女。现实中真的有这种情况吗?当然有,比如有些老人重情重义,加上自己的子女生活比较富足,老人有心把房产留给照顾自己的保姆,或者朋友等,这种时候,他们就可以通过立遗嘱的方式这么做。这种情况下,子女将“不再继承”父母的房产。

此外,我们经常看到的,很多子女非常不孝,老人在世时他们未尽赡养父母之责,但是当老人去世后,他们又跑出来争夺房产。对于这种情况,新规也有明确规定,不尽赡养老人之责,分配遗产时,完全可以不分。简单来说就是,未来在新规下,“不孝子”很大可能都将“不再继承”父母的房产。

当然需要明确的是,决定权依然在父母手中。对于那些子女虽“不尽孝道”,但父母念及骨肉亲情,不同子女一般见识,仍然把房产留给子女的情况,我们除了在道德上谴责之外,似乎也没有其它办法。

第二、新规增加了“宽恕制度”,“犯错”子女可恢复继承权

现实中有一种情况其实非常常见,那就是子女因种种原因丧失继承权,比如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等,但被惩罚后,该子女又彻底悔过了,而且该子女获得了被继承人的原谅。

这种情况下,该“犯错”的子女是可以恢复继承权的。因为新规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打个比方,老李有两个儿子,小儿子从小就不务正业,游手好闲,成家立业后更甚。由于小儿子常年没有正经工作,所以家庭开支都成了问题。于是就打起了父母老房子的主意,曾经偷走老李的房产证,然后又逼着老李给自己做抵押贷款。老李不肯,小儿子就对老李多次拳打脚踢,又一次甚至将老李打进了医院。这种情况下,老李就彻底“剥夺”了小儿子的合法继承权,甚至有长达5年的时间和小儿子断绝了父子关系。

三年前,小儿子就开始悔悟,决定重新做人。过去三年来,小儿子不仅改掉了游手好闲的毛病,还自己经营了菜贩生意,日子过得好了,手里也有资金了。这三年来,小儿子对老李的生活起居都照顾有加,而且时不时给老李送钱。这种情况下,老李和小儿子的关系逐渐缓和了,去年底的时候一家人重聚,小儿子痛哭悔悟,还向老李下跪认错。老李深知小儿子这次是彻底“改邪归正”了,于是决定小儿子的继承权不丧失。

第三、新规扩大了继承人范围,侄、甥在第一、第二顺位继承人不在的情况下拥有合法继承权

新规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换言之,从今年起,继承人的范围将扩大至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这意味着,此前屡屡发生的“无合法继承人在世,自然人遗产收归国有”的情况将彻底不复存在。关于这一点,大家最熟悉的应该是发生在深圳的“老人房产被收归国有”的事件。孤寡老人无儿无女,晚年生活全由唯一的侄女照料,但老人去世后,其侄女却无法继承他名下价值五百万的房产。归根结底是因为,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第一、第二顺位继承人不在世时,自然人的遗产将收归国有。新规将继承人的范围扩至侄、甥,意味着未来这种情况将不复发生。

当然,我们也发现这条新规存在诸多争议。有人反对,理由是侄、甥并未尽丝毫的赡养老人之责,让他们合法继承遗产,会助长不劳而获思想。更可能引发“抢夺房产”的犯罪行为。专家对此的解读是,新规之所以扩大代继承权范围,一方面增加了财产在亲人之间传承的可能性;另一方面体现了国家对于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换言之,在延伸孝德范围的同时,权利人的财产也可以在家族亲人之间得到传承,更大程度地保障了权利人的私有财产权。

第四、新增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两种遗嘱形式,“公证遗嘱最高效力”被删除

传统的立遗嘱方式有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和公证遗嘱5种形式。且这5种形式之间具有一定的层级关系,即公证遗嘱具有最高效力。简单来说就是,不顾自然人立下了几种形式的遗嘱,最后都以公证遗嘱为准。这就存在一个非常大的问题:公证遗嘱手续繁琐,更改不易,老人尚且健康时去公证处进行公证遗嘱无可厚非,如果是行将就木的老人或者行动不便的老人,他们必然不能如愿。因此,此前的立遗嘱方式存在很大的局限性。

从今年起开始实施的新规,就彻底消除了这种“局限性”。这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是在原有基础上,与时俱进增设了打印和视频录像遗嘱,以回应打印机、智能手机等科技工具普遍使用的时代需求,填补了相关领域的空白;第二是删除了“公证遗嘱的最高效力”——新规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也就是说,从今年起,即使老人立下了多种形式的遗嘱,但并不存在优先级关系,最后一份遗嘱才是执行的标准。

值得一提的是,为了防止老人(立遗嘱人)被胁迫,新规还明确要求立遗嘱的时候需要两人及以上的证人,其中打印遗嘱见证人须参与订立遗嘱全过程,遗嘱人与见证人在遗嘱每一页签名。

打个比方,张大爷生前立了四份遗嘱,按前后顺序分别是自书遗嘱、公证遗嘱、代书遗嘱和录像遗嘱,各份遗嘱的内容均不同,遗产的分配额度也差别很大。按照新规,张大爷去世后,录像遗嘱显然是最终执行的标准。因为这个时候公证遗嘱没有了最高效力,与其他遗嘱效力均等。

专业人士总结认为,民法典之所以这样规定,一方面是为了减轻立遗嘱人修改遗嘱的难度,另一方面也充分保障了立遗嘱人的意思自治,更有效确保了遗产的处理能符合立遗嘱人的意愿。

总结:以往的规定,或多或少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这也是造成子女间争夺房产闹剧屡屡上演的根源之一。新规及时且与时俱进地纠正和改进了一些内容,在某种程度上弥补了不足,也填补了空缺,这将大大有助于降低未来家庭争夺遗产纠纷发生的可能性。

此外,新规赋予父母处理房产、存款等遗产的自主处理权,使得子女“不再继承”父母房产变为可能,而且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子女争吵也没有用。这某种意义上是在倒逼子女们多尽孝,多呵护陪伴老人。更是在警示世人,人世间最贵重的不是房子、车子这些身外之物,而是骨肉相连的手足之情。而细节之处,尽显新规制定者的良苦用心:趁父母还健在,请及早行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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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唐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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