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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制度迎“退后”监管细则:证监会四大措施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后监管工作!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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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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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娜 何剑岭

2月25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后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表示,《指导意见》适用于从沪深交易所各板块退市的公司,以及从北京证券交易所退市后直接转入退市板块的公司。

退市公司数量增加加大监管压力

近些年来,通过退市常态化让资本市场充分发挥优胜劣汰的功能的声音一直都存在。

随着注册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和常态化退市机制的进一步完善,退市情形更加健全,退市效率大幅提升,退市公司数量快速增加。截至2021年底,退市板块挂牌退市公司数量已由2013年的45家增长到83家。

回顾过往,在2001年退市制度实施之初,中国证券业协会建立了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开始为已从交易所退市的公司提供股份转让服务。2013年以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代为管理代办股份转让系统,逐步形成主办券商督导、股票分类转让等退市公司挂牌交易和持续监管制度。

据介绍,随着退市公司数量大幅增加,退市公司监管压力逐步增大,部分制度安排已无法适应当前新的监管形势,实践中一些问题逐步凸显:一是退市程序衔接不畅,公司从交易所摘牌后到退市板块挂牌耗时较长;二是部分监管要求脱离实际,与退市公司生产经营现状不匹配,监管针对性不强;三是风险防范与处置机制有待完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需要进一步加强。

为适应注册制改革和常态化退市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后监管工作,营造“有进有出,能进能出”的良好生态,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因此起草了《关于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后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指导意见》包括五部分内容

《指导意见》包括基本原则、退市衔接程序、持续监管制度、风险防范机制、监管体制五个部分。

在强化退市程序衔接上,《指导意见》指出,一是畅通交易所退出机制,优化主办券商承接安排,完善激励机制,压实保荐机构责任,推动退市公司平稳、顺畅退出交易所市场。二是简化确权登记程序,精简办理材料,加强数据共享,推动线上办理,降低市场主体负担。三是优化退市板块挂牌流程,在主办券商协助退市公司办理挂牌手续的基础上,退市公司直接按照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进入退市板块挂牌转让,同时明确过渡期间信息披露衔接安排,保障投资者知情权。

与此同时,在优化退市公司持续监管制方面,《指导意见》中提到了具体步骤,一是建立与退市公司实际情况相适应的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安排,尊重公司自治,平衡企业规范成本。二是结合退市公司经营现状和规范水平实施分类监管,建立差异化监管机制,合理分配监管资源,提升监管适应性;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发行融资、重大资产重组,符合条件的还可以申请重新上市或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

再者,在健全风险防范机制方面,一是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设置与退市公司风险状况相匹配的投资者准入要求,强化投资者教育和投资风险警示,引导投资者理性买卖退市公司股票。二是稳步推动市场风险出清,引导质地较差的退市公司通过破产清算等市场化方式退出退市板块。

此外,完善退市公司监管体制的思路方面,首先是构建职责清晰、协同高效的监管机制,落实派出机构属地监管,突出交易场所主体责任,强化信息沟通和协调联动,形成退市公司监管合力。其次,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协调,及时通报风险事项,加强信息共享和监管合作,配合做好纠纷处置和维稳工作。

“自2020年12月底退市新规发布一年多以来,有进有退、优胜劣汰的市场生态日益完善。而此次针对退市公司监管工作起草的指导意见,可以被视为完善资本市场生态的重要举措,是加强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的重要环节。指导意见中,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发行融资、重大资产重组,符合条件的还可以申请重新上市或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而这些意见都是过往‘有进有退’等指导思想的进一步体现。”某券商策略分析人士向《》记者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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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唐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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