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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立电梯陕西分公司违法被罚 未按照规范维护保养电梯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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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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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人女教师伊东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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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5月17日讯 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日前发布的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汉市监处字〔2021〕36号)显示,2021年4月14日,执法人员对汉中市汉台区某小区1、2、3、5号楼共8部电梯进行电梯安全监察,上述8部电梯的维保单位为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在检查过程中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8部电梯的半年维保记录,执法人员现场提取相关维保资料后,向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其立即整改。

2021年4月19日,执法人员对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汉中站站长进行询问调查。经调查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7月初对汉中市汉台区小区1、2、3、5号楼共8部电梯进行首次维保,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应于2020年12月底对上述电梯进行半年维保,但由于维保人员个人失误记错维保时间,将本应进行的半年维保项目变更为半月维保项目,并进行了维保作业与记录。

2021年5月8日,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汉市监特处告字〔2021〕0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的要求,电梯维保周期分为4级,既每15天一次半月维保,每一季度一次季度维保,每半年一次半年维保,每年一次年度维保。此4级维保类别所检项目依次增多,半月维保项目为30项,半年维保项目在涵盖半月维保项目的前提下,需要多检查22项。

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未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一款规定,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处罚日期2022年5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以下为原文:

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汉市监处字〔2021〕36号

当事人: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61010471011765XE

住所(住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一路6号永利国际金融中心42层

案件来源:监督检查;2021年4月14日,执法人员对汉中市汉台区某小区1、2、3、5号楼共8部电梯进行电梯安全监察,上述8部电梯的维保单位为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在检查过程中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8部电梯的半年维保记录,执法人员现场提取相关维保资料后,向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其立即整改。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2021年4月19日,执法人员对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汉中站站长进行询问调查。经调查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7月初对汉中市汉台区小区1、2、3、5号楼共8部电梯进行首次维保,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应于2020年12月底对上述电梯进行半年维保,但由于维保人员个人失误记错维保时间,将本应进行的半年维保项目变更为半月维保项目,并进行了维保作业与记录。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2、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3、电梯设备买卖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电梯维保起始时间。4、维保人员作业资质复印件3份,证明维保人员资质。5、《电梯保养维修报告书》复印件19份,证明电梯半年中维保项目。6、当事人《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整改情况。

2021年05月0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汉市监特处告字〔2021〕0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案件性质: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的要求,电梯维保周期分为4级,既每15天一次半月维保,每一季度一次季度维保,每半年一次半年维保,每年一次年度维保。此4级维保类别所检项目依次增多,半月维保项目为30项,半年维保项目在涵盖半月维保项目的前提下,需要多检查22项。当事人在电梯维保作业中,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的要求对电梯进行半年维护保养,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障施工安全”之规定,构成了未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款项缴纳代收行,上缴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或者(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陕西省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0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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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唐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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